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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7-19

铜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牛羊实行定点屠宰监管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铜仁市牛、羊屠宰及其肉品流通监管,确保牛、羊肉及其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群众和生产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根据《食品安全法》和《贵州省牲畜屠宰条例》规定,现将铜仁市牛羊定点屠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铜仁市对牛、羊实行定点屠宰管理。未设立牛羊定点屠宰场(点)的区县均纳入定点屠宰管理范围,屠宰地点是:铜仁市万山区老山口工业园区内(贵州铜仁万山瑞昌飞食品有限公司牛羊定点屠宰场)。
    未经政府定点,并取得《畜禽定点屠宰证》的任何企业、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经营牛羊屠宰活动。
    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少数民族食用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市、县(区)牲畜屠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并协调各有关部门对辖区内肉牛羊屠宰及其肉品(含内脏,下同)屠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市、县(区)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负责牛羊定点屠宰及其肉品流通的其它相关工作。
    三、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向客户提供代宰服务时,收费金额按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中的标准执行。
    四、牛羊在进入定点屠宰场时,应持有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且证物相符。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牛羊屠宰检疫,并为检疫检验合格牛羊产品加盖动物产品检疫合格印章,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牛羊定点屠宰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检验规程,对屠宰牛羊同步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如实记录检验过程和结果,经检验合格的牛羊产品加施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两证两章”齐全,方可出场。
经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牛羊肉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牛羊定点屠宰企业销售牛羊肉品时,应当与辖区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签订质量安全协议,建立健全屠宰档案,使用《贵州省动物卫生监督网》等网络对牛羊肉品进行溯源管理。
    六、超市、肉菜市场、农贸市场、肉品专卖店等肉品经营者应当销售票证齐全的牛羊肉品,并建立健全购销台账。销售时应在柜台或摊位前明示当日票证,并提供有效的销售凭据。
    七、餐饮食肆、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食堂、肉食品加工企业应当采购票证齐全的牛羊肉品,并索取票证和销售凭据,建立健全肉品采购、消费台账。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销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牛羊肉品。对牛羊屠宰及其肉品流通过程中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机构、食品药品监管、质监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从严查处。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私屠滥宰的,经营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肉品的,病死、注水、灌水、掺假肉品的等违法行为。可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和向当地农业、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