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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23

《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

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近日,我厅会同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贵州银保监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农发〔2020〕5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省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农业农村部的工作要求,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强制度、补短板,以生态养殖为主线,转方式、调结构,加快构建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和生产方式,取得明显成效。但同时也存在养殖布局不合理、养殖设施老化、养殖尾水直排等问题。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 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科学技术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农渔发〔2019〕1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解决好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加快推进我省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经深入调查研究、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制定并印发了《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全文共4部分20条。第一部分“总体要求”。明确了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质量兴渔、市场导向、创新驱动、依法治渔。第二部分“工作目标”。围绕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和省生态渔业发展有关要求,提出水产品产量产值、品牌影响力提升、健康养殖示范、养殖空间布局、养殖尾水治理等相关指标和要求。第三部分“主要任务”。围绕工作目标,结合我省水产养殖业实际,突出了依法编制发布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优化养殖生产布局、大力发展生态健康养殖、提高养殖设施和装备水平、推进养殖尾水治理、完善养殖生产经营体、加强疫病防控、强化投入品管理、规范水产苗种生产、加强质量安全监管、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等重点任务。第四部分“保障措施”。从加大资金投入、强化科技支撑、完善配套政策、严格落实责任、加强执法监管五个方面,确保任务落实落地。

三、主要亮点

我省《实施意见》结合贵州实际,对10部委《意见》进行了细化调整,力求在全面贯彻《意见》的基础上体现贵州特色。一是围绕脱贫攻坚,聚焦农村产业革命,突出发展大水面生态渔业、稻田养鱼、冷水鱼养殖等带动农户脱贫增收的养殖模式。二是围绕“三变”改革,突出“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统筹兼顾大水面生态渔业发展、渔民退捕、新型职业渔民培训等工作,建立健全水产养殖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三是围绕“大生态”战略,借助我省生态文明先行优势,发展生态健康绿色水产养殖,实施品牌战略,培育“贵水黔鱼”、“乌江鱼”、“稻花鱼”等优质特色品牌。

四、其他说明

(一)增列省水利厅为联合发文单位。10部委《意见》发文单位无水利部,考虑到我省正在纵深推进农村产业革命,按照省委省政府领导领衔推进农村产业革命制度要求,省水利厅为生态渔业发展牵头责任单位,且负责湖库生态渔业的实施,故结合我省实际,增列省水利厅为联合发文单位。

(二)关于网箱网围养殖。10部委《意见》要求“科学布局网箱网围。推进养殖网箱网围布局科学化、合理化,加快推进网箱粪污残饵收集等环保设施设备升级改造,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等开展网箱网围养殖。以主要由农业面源污染造成水质超标的控制单元等区域为重点,依法拆除非法的网箱围网养殖设施”。鉴于我省已于2018年5月全面取缔网箱养殖,同步推进“零网箱,生态渔”渔业发展,故《实施意见》中未涉及网箱网围及相关内容。

(三)关于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等开展水产养殖。《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水源保护区禁止从事网箱养殖、围栏养殖、投饵养殖、施肥养殖;《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农业部关于印发<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大纲》的通知》(农渔发〔2016〕39号)要求,编制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过程中,将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划定为禁止养殖区,故《实施意见》中明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等开展水产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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