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内容解读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内容解读 2019年11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为贯彻落实中央《意见》要求,坚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稳定基本经营制度、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做好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和新一轮延包工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制度保障。现就《意见》重点内容解读如下。 一、《意见》出台有什么重大意义? 一是实行“长久不变”有利于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在农村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改革开放的重大成果,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实行“长久不变”,顺应了农民愿望,将为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奠定更为坚实基础,展现持久制度活力。 二是实行“长久不变”有利于促进中国特色现代农业发展。实行“长久不变”,促进形成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格局,稳定承包权,维护广大农户的承包权益,放活经营权,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引领作用,有利于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有利于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推进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 三是实行“长久不变”有利于推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行“长久不变”,完善承包经营制度,有利于强化农户土地承包权益保护,有利于推进农村土地资源优化配置,有利于激活主体、激活要素、激活市场,为实现乡村振兴提供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 四是实行“长久不变”有利于保持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实行“长久不变”,进一步明晰集体与农户、农户与农户、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在承包土地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利于发挥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优越性,通过起点公平、机会公平,合理调节利益关系,消除土地纠纷隐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进一步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 二、《意见》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意见》指出,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紧扣处理好农民和土地关系这一主线,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坚持承包关系长久稳定,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权利,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提高农业农村现代化水平、推动乡村全面振兴、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奠定制度基础。 三、《意见》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一是稳定基本经营制度。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确保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享有土地权益,不断探索具体实现形式,不搞土地私有化;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性地位,不论经营权如何流转,不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如何发展,都不能动摇农民家庭土地承包地位、侵害农民承包权益。 二是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尊重农民意愿,把选择权交给农民,依靠农民解决好自己最关心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尊重农民首创精神,充分发挥其主动性和创造性,凝聚广大农民智慧和力量,破解改革创新中的难题;加强示范引导,允许农民集体在法律政策范围内通过民主协商自主调节利益关系。 三是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顺应新形势完善生产关系,立足建设现代农业、实现乡村振兴,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形成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既解决好农业问题也解决好农民问题,既重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也不忽视普通农户,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 四是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以农村社会稳定为前提,稳慎有序实施,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前后衔接、平稳过渡,不搞强迫命令;从各地实际出发,统筹考虑、综合平衡、因地制宜、分类施策,不搞一刀切;保持历史耐心,循序渐进、步步为营,既解决好当前矛盾又为未来留有空间。 四、《意见》明确的长久不变的政策内涵是什么? 《意见》明确了长久不变的政策内涵,归纳起来就是“两不变、一稳定”,即保持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长久不变,确保农民集体有效行使土地所有权、集体成员平等享有土地承包权,这是一个“长久不变”;保持农户依法承包集体土地的基本权利长久不变,家庭经营在农业生产经营中居于基础性地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集体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剥夺和非法限制,这是一个“长久不变”。保持农户承包地稳定,农民家庭是土地承包经营的法定主体,发包方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不得违法调整其承包地。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应坚持延包原则,不得将承包地打乱重分,确保绝大多数农户原有承包地继续保持稳定。十九大提出,第二轮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这次《意见》又进一步做了明确。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从第一轮承包开始保持稳定长达75年,这是实行“长久不变”的重大举措,也是具体体现。 五、如何组织实施“长久不变”的政策? 《意见》明确规定,一是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应坚持延包原则,不得将承包地打乱重分,确保绝大多数农户原有承包地继续保持稳定。对少数存在承包地因自然灾害毁损等特殊情形且群众普遍要求调地的村组,届时可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按照法定程序可以在个别农户间做适当调整,但要依法依规从严掌握。二是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现有承包地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由农户继续承包,承包期再延长三十年,以各地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为起点计算。以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为基础,已颁发的土地承包权利证书,在新的承包期继续有效且不变不换,证书记载的承包期限届时作统一变更。对个别调地的,在合同、登记簿和证书上作相应变更处理。三是继续提倡“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进入新的承包期后,因承包方家庭人口增加、缺地少地导致生活困难的,要帮助其提高就业技能,提供就业服务,做好社会保障工作。因家庭成员全部死亡而导致承包方消亡的,发包方应当依法收回承包地,另行发包。通过家庭承包取得土地承包权的,承包方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四是建立健全土地承包权依法自愿有偿转让机制。维护进城农户土地承包权益,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对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权或将承包地退还集体经济组织,也可鼓励其多种形式流转承包地经营权。对长期弃耕抛荒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依法采取措施防止和纠正弃耕抛荒行为。 六、农村土地流转应特别注意什么? 土地承包法,包括这次发布的《意见》都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所以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应该是农民自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强迫农民流转,也不能阻碍农民的流转。《意见》再次强调要根据时代发展需要,不断强化对土地承包权的物权保护,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担保权利,不断赋予其更加完善的权能。 七、在“长久不变”基础下如何做好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意见》明确指出,在201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做好收尾工作、化解遗留问题,健全承包合同取得权利、登记记载权利、证书证明权利的确权登记制度,并做好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衔接,赋予农民更有保障的土地承包权益,为实行“长久不变”奠定坚实基础。 八、农村土地“三权分置”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是否矛盾? 2016年中央印发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在农村实行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此次发布《意见》强调的“两不变,一稳定”,既可以进一步稳定农户承包权,使农民放心地流转土地,也能让新型经营主体有稳定的预期,能够放心地流入土地,加大农业投入,发展现代农业。两者并不矛盾。《意见》还指出要完善落实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政策体系。不断探索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充分发挥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各自功能和整体效用,形成层次分明、结构合理、平等保护的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