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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9-30

贵州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2018年9月29日,贵州省农业委员会、贵州省财政厅印发了《贵州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黔农发〔2018〕102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制定的依据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的《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8〕13号)和《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等文件规定制订本实施方案。

二、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补贴对象强调职业特性为从事农业生产。个人包括农牧渔民,以及承包土地、农场、林场进行农业生产的个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农业法》规定: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包括与其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三、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农业部发布的全国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15大类42个小类137个品目。根据部级实施指导意见,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充分研判我省农业生产发展需求实际,研究确定我省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14大类36个小类 87个品目。全省对补贴范围内所有机具实行敞开补贴,优先保证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和深松整地、免耕播种、高效植保、节水灌溉、高效施肥、秸秆还田离田、残膜回收、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支持农业绿色发展机具的补贴需求。

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列入补贴范围内的机具,须由生产企业自主申报投档;生产企业未投档的农机产品,不能进行补贴。

四、补贴标准

纳入补贴范围的所有农机产品全部实行定额补贴,同一档次所有农机产品补贴额相同,不以本年度具体补贴对象购机价格来测算所享受的补贴额。按照农业部规定,中央财政资金补贴额由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后研究确定,原则上测算比例不超过30%。具体产品实际补贴比例在30%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属正常现象。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5万元。

五、补贴方式

补贴方式为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自主购机,指补贴对象自主选择经销商及农机产品,谈价议价,自行购买,不受干预;定额补贴,指农机产品的补贴额由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先行测算确定,不受购机价格的影响;县级结算,指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结算给补贴对象;直补到卡(户),指补贴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至补贴对象银行账户;补贴对象无银行账户的,经本人申请,可拨付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人的银行账户。

六、补贴申报及办理流程

补贴对象自主购机→购机者凭购机发票、身份证、银行账户信息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有条件的县延伸至乡镇办理)申请补贴→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公示补贴对象,按批次抽检核验机具→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按批次整理补贴资金结算资料,并向县级财政部门提出结算要求→县级财政部门结算兑付补贴资金至购机者。

补贴对象一次申报,即可办结。公示期限、核验比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补贴对象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总额的上限:实施年度内,个人申请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2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申请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实施年度,指本实施方案发布后,省级统一启用年度补贴系统至补贴系统申请受理功能关闭(下一年度补贴系统启用时会关闭上一年度补贴系统的申请受理功能),该周期为一个实施年度;补贴对象申请农机补贴,仅对资金总额规定上限,不对机具数量作限制,原因是我省补贴机具种类范围较广,每个实施县补贴资金规模有限,若个别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申请了大量的农机补贴,则会占更多购机者的受益空间、压缩了补贴政策扶持惠及面。小型农机具与大型农机具补贴额度差距极大,我省农业生产的农机具以小型为主,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及土地流转规模化经营后,部分大中型拖拉机、收获机、茶叶加工设备、烘干设备等机具的需求会逐步上升。若设置机具数量限制,当大中型机具购置数达到上限时,会占用很多补贴资金。设置资金总额的限制,既满足了多台小型机具的补贴需求,也能满足作业效率高的大中型机具需要。个人和组织,年度内补贴总额分别为20万元和100万元,是省级测算分析了全省近三年个人和组织每年申请补贴的总额,并预留今后三年农业产业发展规模所需的补贴空间,经研究讨论后所定。

补贴办理期限:补贴对象提出补贴申请后,县级办理的,3个月内补贴资金兑付到补贴对象银行账户(其中,农机部门2个月,财政部门1个月);延伸至乡镇办理的,4个月内补贴资金兑付到补贴对象银行账户(其中,农机部门3个月,财政部门1个月)。

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补贴;若下一年度补贴产品信息中无该企业具体型号的农机产品,则不能办理补贴资金兑付。

七、关于补贴办理过程中的几点要求

严禁以任何方式授予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进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办理补贴申请的具体操作权限,指办理农机补贴申请事务是农机部门的职责,农机部门不得授权或委托农机补贴产品生产企业和经销商使用补贴系统办理补贴申请事务;农机产销企业通过补贴系统完善企业信息、产品信息、供货信息等属于正常操作,不在禁止之列。

严禁补贴机具产销企业代替购机者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农机补贴申请者必须是购机者本人,本项禁止性规定的目的是避免农户在自己不知情或被误导的情况下被农机产销企业代替自己申请补贴,从而发生补贴资金发放错位的异常情况。

产销企业、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及其法人代表不能自销自购申请补贴,指农机生产企业、经销商、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是同时从事农机作业服务和农机经销的农机专业合作社)销售农机具给本企业(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和法定代表人的家人时,所售机具不能申请补贴。本规定为保障补贴实施的公正性和补贴资金使用的安全性,遵从回避原则,避免个别企业(组织)将享受补贴的农机具转手倒卖或闲置浪费。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能以组织和法人代表个人名义同时申请补贴,目的是农机补贴的优惠政策尽量顾及更多农业从业群体、扩大政策受益面,组织申请补贴资金的上限已能满足绝大多数组织的需求,若其法人代表再以个人名义购机后申请补贴,则会挤占其他申请者的受益空间。

不得以其他政策限制补贴对象申请补贴,指基层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过程中,不得以其他政策作为限制性前置条件约束补贴对象申请农机补贴,如拆迁、移民、计生、农业产业机构调整、治安处罚等。规律法规有明文规定的事项除外。

八、牌证管理、安装类、设施类机具的申请受理

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必须按规定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上牌登记。为避免补贴对象重复办事、简化补贴办理流程、缩短补贴兑付周期,补贴对象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为机具上牌过程中进行核验即可,农机部门无需再次进行核验。安装类、设施类和县域内首次申请补贴的机具实行先核验、后受理的办理方式,目的是验证机具的真实性、适用性,避免不恰当的机具占用补贴资金。

九、部门职责划分

明确省、市、县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工作职责,既要各司其职不缺位,又要协商合作保实施,做到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规范、高效、廉洁、透明。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为补贴政策实施主体、责任主体,县级财政部门为补贴资金的兑付主体、监管主体;市(州)承担对县级监督及指导责任。

十、补贴信息公开及监督方式

省市县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均设置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网络专栏,集中公示补贴对象,全面公开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补贴机具信息表、补贴办理流程、政策咨询及投诉举报方式、违规查处结果等重点信息。省级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在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官方网站上,网址为http://www.qagri.gov.cn/ztzl/njgzbtgkzl/tzgg_40920/index.html。通过省级补贴专栏,可查询市、县专栏网址和补贴业务咨询及投诉举报电话。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咨询电话:0851-85285180、85289706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2018年9月30日

贵州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doc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